2008年6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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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顶“大盖帽”替21个民工兄弟讨薪
卢玉龙

  2008年农历除夕,白雪纷飞,一群衣衫褴褛的农民工因为迟迟拿不到工资有家难回,手持白条,频频到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投诉反映。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接办的检察官坐不住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依法支持21位民工提起民事诉讼。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请缨,指派律师无偿担任全权诉讼代理。衢江区法院及时受理,采取简易程序迅捷地对本案作出了开庭审理。经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积极调解,民工与用人单位最终达成和解协议。5月29日,当21位民工从用人单位领取到4万多元薪水后,他们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专程给检察机关送去锦旗致谢。

  工地打工
  2006年8月1日,衢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衢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机械公司位于衢州市东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厂房建设工程。之后,双方又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补充承包合同》。协议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印外,明确建筑公司的经办人为段某某。合同生效后,段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施工期间,由段某某召集、建筑公司雇用河南省罗山县子路镇王某某等21位农民工从事泥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门卫等劳务,口头约定技术工种每人每天报酬80元,辅助工种每人每天50元,按月结算。民工们没日没夜地在工地上劳作了两个月,可是却没有领到分文工资,于是他们便拒绝继续出工。2007年7月13日,建筑工程停工瘫痪。

  催讨工资
  段某某并没有建筑资质,而是长期挂靠在建筑公司经营业务,交纳管理费用。他以建筑公司名义承揽机械公司厂房工程后,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材料、人工费用长期拖欠。在21位农民工多次催讨下,段某某按工种不同分别给带班民工出具了5张欠条,总计工资金额56476元。后迫于民怨,段某某临时支付给民工生活费6724元。等民工再次找这个项目经理要钱时,段某某为躲避债务已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
  在拖欠工资追讨无望的情况下,21位民工于2008年2月初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劳动监察调查核实后,告知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由于民工与用人单位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部门认为双方并非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而未予受理。此时已年关将近,农民工们饥肠辘辘,囊中羞涩,有家难回,一部分人在各个部门东奔西走,一部分人躲在工棚里唉声叹息。

  支持起诉
  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个社会性的难题。尤其是在农民工聚集的建筑工程等领域,工资拖欠情况更是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正因为社会保障的缺陷,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面对21位农民工的求助,衢江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没有推诿。他们前往劳动、工商等部门取证,取得了第一手资料。经审查认为,21位民工与用人单位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其受雇于建筑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建筑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的法律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为弱势群体维护正当利益。
  此时,21位农民工的生活捉襟见肘,饥寒交迫之下,情绪很容易失控。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检察机关与司法局联系法律援助相关事项。法律援助中心听说为农民工讨薪,当即办理相关手续,指派经验丰富的老律师无偿担任诉讼代理。因为诉讼有法定的程序和时间,双方共同找民工谈心,一边劝说他们尽早回原籍安度春节,一边忙着收集材料,做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2008年4月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依据民诉法第15条规定,依法支持王某某等5人为21位农民工代表提起劳务纠纷诉讼。

  调解结案
  4月7日,衢江区法院立案后,作出了缓交案件受理费的决定。审理期间,法官之间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抑或是劳务合同关系,有较大的争议。最后讨论,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制约。5月6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上,用人单位对原告方举证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承担支付欠薪的民事责任,只是在具体工资数额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经出席法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几番撮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按段某某出具给民工的欠条数额的72%计付工资,总计40662.72元,建筑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建筑公司全额承担。
  5月29日,当泥工带班人、河南籍民工王某某从法庭领到用人单位交付的1万元薪水时,他激动地哽咽着:“感谢检察院、感谢法院、感谢法律援助中心,是你们共同为我们农民工撑腰,主持了公道,谢谢你们!”
  (卢玉龙)